建筑业营业税财税处理两种常见方法对比分析

2014-01-06 13:12:45来源:中国税网

笔者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建筑企业对营业税的税收及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本文通过案例对两种业务处理进行分析,看看哪一种处理方式走入了误区。

案例

某建筑公司,居民企业,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建筑业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1年实现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5000万元。此外,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7000万元,营业税已缴纳。

第一种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单位:万元,下同)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2.计提营业税(按8000×3%=24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

3.缴纳营业税(按7000×3%=21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0

贷:银行存款 210。

4.年终结转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240

本年利润 2760。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2011年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其相对应的营业税也应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因此,其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40万元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第二种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2.计提营业税(按7000×3%=21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10。

3.缴纳营业税(按7000×3%=21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10

贷:银行存款210。

4.年终结转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210

本年利润2790。

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税为210万元,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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