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全面深化改革描绘了宏伟蓝图,也对加快各行各业的配套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到二0二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财税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被提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承担着极其繁重的改革任务。
财税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有:(1)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将重收、重支、重收支平衡的预算向重支出规模与政策的预算转变,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以有效抑制经济上行时“放水养鱼”、经济下行时收“过头税”的有法不依现象。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年度平衡预算改为跨年度周期平衡预算,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可持续性,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反经济周期作用。(3)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原则上取消某些部门或特定项目财政支出增长与财政收入或GDP增长挂钩的做法,增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能力,保证重点扶持领域资金的优先供应,避免资金固化和资金浪费。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5)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6)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完善预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
(二)建设有利于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体系
具体措施有:(1)保持“两个稳定”。在保持宏观税负和财政收入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完善国家治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2)落实税收法定。《决定》首次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治税理念的重大突破,具有深远意义。要落实税收法定精神,一是分级分类强化税收立法,提升税法法律层次,增强税法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二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过多过滥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在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改革中,大力推进费改税,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3)优化税制结构。一是降低间接税比重。具体措施有:稳步推进“营改增”,争取“十二五”末将所有的第三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适当简化税率,体现税收中性;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增加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税目,相应调整消费税的税基、税率、征收环节和计征方法,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二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具体措施有: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财产税制,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力度。三是培育地方税体系。具体措施有: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调整税制要素;在试点基础上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4)支持全面改革。具体措施有: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税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配合,并通过深化税制改革为其他改革提供支持。(5)完善征管体制。具体措施有:完善国、地税征管职责划分办法,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登记系统,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提升跨境税源管理水平;优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
(三)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就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完善调整现行分税制体制。具体措施有:(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三是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四是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2)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3)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法规明确规定前提下,中央对财力困难的地区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压缩、规范特殊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以上改革、调整和完善,最终形成责权利相统一、中央与地方各司其职、桥归桥路归路、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现代财税体制。
几个值得关注的财税改革问题
(一)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
根据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决定》明确社保事权将主要划给中央,继续提高社保统筹力度,研究社保双轨制改革问题,这就意味着目前还不具备社保基金费改税的条件。
(二)关于用立法手段解决房地产税改革问题
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它与宏观调控、产权保护、人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户籍改革、收入和财富分配机制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源体系建设等都有紧密关联,所以改革的呼声很高、阻力也很大。《决定》明确提出要用立法手段慎重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既增强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权威性,也给社会一个民主决策的可靠预期。另外,房地产税制改革将把税种结构的调整和费改税问题一揽子考虑。
(三)关于开征遗产税问题
关于调节财富分配不均问题的讨论,社会上一直很热烈,其中开征遗产税就是一个重要话题。《决定》没有将此列入改革计划,说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这并不等于遗产税的问题就此消失了。《决定》中还有提高居民财产收入的提法,说明做大蛋糕优先,调节蛋糕分配需要从长计议。
(四)关于国地税合并问题
国地税合并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决定》只提出优化两局的职责范围划分,没有提出合并问题,说明对这个问题认识不一。即使合并,恐怕也不能简单回到一级政权一级税务机构上去,跨区域设置税务机构的思路也是可以讨论的。
(五)关于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问题
目前,人大授权行政立法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现行18种税大部分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离依法治税相差较远,税收立法和执法中的随意性近些年有所收敛,但仍不乐观,所以有步骤地回收行政立法权,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对部门立法权和执法权的监督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洛熙)

